近日,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总队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此次公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计十五条,分别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场所定义、审批程序、设立条件、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场所职责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中最具亮点的就是对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禁止范围、距离限定、测算方式进行了量化。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200米范围内,医院、党政机关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的测量方法为:按照交通行走规则,测量场所所在建筑任何一个进出门与学校、医院、机关的任何一个进出门之间的行走距离。
《办法》还进一步明确游艺娱乐场所实行的行政许可制度。其中,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审批;公安部门负责游艺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游艺娱乐场所的注册登记;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游艺娱乐场所实施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据悉,自2020年6月以来,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市场管理处认真参考上位法,广泛征求和吸收各方意见,在充分考虑地方实际的基础上,及时对照国家重新修订的相关法律和自治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经过不断修改完善,最终成稿。
《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全文如下:
西藏自治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我区游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场所经营秩序,保障游艺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电子游戏机、游艺机经营场所的设立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游艺娱乐场所,是指为公众提供运用电子技术制造,通过电子荧屏显示声音图像的设施设备,由游戏者操作摇杆、键盘或者按钮以及运用机械原理或者机械原理结合电子技术制造,具有模拟形体动作功能的设施设备,由游戏者操作形象物体而进行娱乐活动的盈利性场所。
第四条 游艺娱乐场所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审批;公安部门负责游艺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游艺娱乐场所的注册登记;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游艺娱乐场所实施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条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工作按照全面统筹、统一规划、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申请单位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消防、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同时向市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后15日内向当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文化主管部门应在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协同监管平台推送至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
(二)在游艺娱乐场所设立上,应根据市场发展实际循序渐进、合理布局,既要满足当地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又要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
第六条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达到以下条件:
(一)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设施设备必须是依法生产的,经产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通过的机型机种;所有使用设备须张贴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
(二)游戏、游艺应严格实行分区经营,实行有效隔断,并悬挂明显的区域标志,电子游戏区域和电子游戏专营场所应当悬挂未成年人限制进入警示标志,并设专人专岗加强管理;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必须在同一楼层,不得设置包厢、包间。
(三)居民区内以及含有住宅、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与化学品毗连的区域,中小学校、幼儿园200米范围内,医院、党政机关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的测量方法为:按照交通行走规则进行测量,场所所在建筑任何一个进出门与学校、医院、机关任何一个进出门之间的行走距离)。
(四)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300m2(使用面积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设置游艺机机种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卫生间等其他面积)。
(五)申请开办游艺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游艺娱乐场所不得容纳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在场所从业。
(六)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境内设立娱乐场所。外国投资者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游艺娱乐场所必须守法经营,遵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不得营业。
(二)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三)要在营业场所入口、主要通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视频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不得擅自删除、改、拷贝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其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案,并在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四)游艺娱乐场所一律禁止设置具有或变相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高额现金或有价证券作为奖品,允许进行适度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应健康有益,并且单件奖品价值不得超过500元,设置有奖经营活动,须将活动方案和奖品名称报当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政府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加强监管。
(一)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游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对游艺娱乐场所中游戏设施设备所负载的文化内容进行审查和管理;负责检查场所内的标志、游戏方法说明和游戏内容等是否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负责对设置、变更机型机种以及电路板的准入核准和日常监管。
(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未成年人进入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查处;负责对本辖区游戏游艺设备的监督管理;依法取缔无证照游艺娱乐场所,对涉嫌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要及时通报移送公安机关。
(三)公安机关负责游艺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对赌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检查监控设备安装使用、监控录像留存、保安人员配备等情况。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营单位的日常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等业务;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游艺娱乐场所的查处和取缔。文化、文化执法、公安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五)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场所进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指导。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场所的环保措施监督检查。
(七)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游艺娱乐市场监督检查信息通报制度。
第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做好场所内安全及日常管理工作。游艺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安全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确保场所经营活动健康、文明、规范、安全。
(一)场所应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疏散预案,营业期间应当落实防火巡查制度,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场所要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要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场所巡查制度。
(三)营业期间,从业人员要佩带统一的工作标志。
第十条 各级文化执法、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加强游艺娱乐场所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游艺娱乐场所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坚决打击、取缔无证照游艺娱乐场所,保障我区游艺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游艺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文化执法、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游艺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作为游艺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部门建立游艺娱乐场所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健全定期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等制度,为游艺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构建监管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一经发现游艺娱乐场所从事赌博等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吊销相关证照;并在五年内不得从事任何与文化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目标责任制、聘用现场义务监督员、现场检查记录制度和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制订日常检查最低频度标准、量化处罚标准,完善技术管理措施,利用挂牌督办、跟踪治理等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管工作。
(二)建立健全游艺娱乐市场社会监督体系,动员社会力量、新闻媒体参与游艺娱乐场所监管和审批过程,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法经营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果,并及时反馈和公布查处情况,逐步形成政府管理、企业负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